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我市的第十五、十六批问题办结

http://www.tcnews.gov.cn     2016-12-29 00:00:00  作者:中国陇南网 来源:中国陇南网 点击:

  中国陇南网讯 据陇南日报报道(记者袁媛远)连日来,我市持续加大环境保护问题查处问责力度,坚持部门协作配合、立转立办立查,办结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的第十五、十六批2个问题,对查处属实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1.矿业公司致河水污染不属实


  受理编号731(第十五批)


  责任单位:康县县政府


  有群众投诉:康县三河坝乡大湾村金林矿业公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该公司贮存氰化钾、氰化钠的500多个铁桶因部分生锈外溢,流入附近大河;二是该公司无证开采黄金13年,将大量矿渣直接倒入大河;三是该公司将尾矿库废水偷排至大河,注入嘉陵江,严重污染水体环境。举报人称,今年12月3日三河坝乡政府让村民签订一份人畜不能饮用大河水的协议书,举报人认为是因为金林矿业公司违法排污,致使大河水有毒,要求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经查,群众反映的公司贮存氰化物铁桶部分生锈外溢流入附近大河的情况不属实。该企业取得一定探矿成果后,在未取得采矿证情况下,为检测检验生产工艺,经危化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于2011年4月前购置了部分氰化钠;2011年7月底,康县国土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2011年7月初开始有违规使用氰化钠行为,随即立即进行了查封,并要求企业采取科学方式进行处置,此后该企业没有使用氰化钠行为;2015年8月20日,康县公安、环保、安监、国土部门在联合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封存禁用的氰化钠未科学处置且存放方式不规范,为了彻底消除隐患,康县公安、环保局随即向该企业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氰化物废溶液进行科学降解处置,同时要求对罐口进行遮盖,防止雨水进入发生泄露造成污染;经上报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协调联系,2015年10月15日,在康县公安局武装押运下,将剩余15.55吨(311桶)氰化钠全部运至原生产单位(兰州金利化工毛纺有限公司)处置,不存在部分铁桶生锈外溢,流入附近大河的现象。2016年7月4日、7月25日,先后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三河村地表水监测结果均为0.004L;均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限值≤0.05mg/L以内;2016年11月29日送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汇入三瓦河口上游20米处监测结果为0.039mg/L,下游500米地表水监测结果均为0.004L,也均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限值以内。根据金林公司周边地表水监测结果显示,地表水水质达标。在排查中,该企业从未使用和存放氰化钾。


  经查,群众反映的该公司无证开采黄金13年的情况不属实。该企业在2004年11月与勘查单位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协议并通过合法程序转让取得探矿权证,勘查面积5.47平方公里,有限期2004年11月9日至2005年7月4日,后经八次延续,该公司目前仍持有勘查许可证“甘肃省康县张家沟金矿详查”探矿权,有效期为2015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经查,该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省国土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提交了《甘肃省康县张家沟金矿补充详查报告》,2016年7月5日取得评审报告,截止评审基准日(2016年2月29日)累计查明和预测资源量为:金矿石量1059323吨,金属量5193千克。并于2016年8月24日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目前该公司正在申请采矿权范围,依法办理采矿手续。


  经查,群众反映的将大量矿渣直接倒入大河的情况部分属实。该企业探矿时间长,为弥补探矿投入存在以采代探行为,虽经监管部门多次查处,但屡禁不止;为了彻底禁绝该企业违法探矿行为,2015年7月25日,康县委、政府全面采取断电、断水、停供探矿民爆物资、封堵探矿硐等综合手段,彻底禁止了该企业的探矿作业活动至今。


  经查,群众反映的该公司将尾矿库废水偷排至大河、严重污染水体环境的情况不属实。该公司先后建有2座尾矿库,其中张家沟尾矿库用于堆存试验生产尾渣和探矿废渣,已于2011年8月验收闭库,并于2013年因“6.20”暴洪自然灾害冲毁;大湾村尾矿库2007年12月由康县发改委立项批复,2008年12月市安监局对《康县金林矿业公司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批复,2010年10月市安监局对《康县金林矿业公司新建尾矿库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审查批复,为山谷型四等库;经2015年和2016年前半年3月省市组织专家核查和康县组织检查,发现大湾尾矿库未按设计施工,责令停止施工至今;由于该库不具备排放尾砂条件,未竣工验收,一直没有使用。经2016年6月对尾矿库进行风险排查及周边水体监测,根据《陇南市矿产采掘业风险防控流域环境监测报告》,张家沟尾矿库、大湾尾矿库周边河流水质达标。


  经查,群众反映的该公司违法排污、致使大河水有毒的问题,康县环保局监测站接市站通知,于2016年6月29日至30日对康县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地表水进行调查、取样、监测,发现张家沟区域氰化物监测数据异常;7月4日对氰化物异常问题布点采样检测,张家沟区段有超标现象,汇入三河河水体未检出达标;7月25日,对张家沟取样监测区段超标,汇入三河河未检出达标;11月28日送样监测数据显示金林公司张家沟厂区内局部有氰化物超标现象,为了防止周边群众恐慌,康县环保局监察大队通知三河坝乡政府,让群众对张家沟地表水人畜暂时不要饮用沟内及沟道附近的水,待再次取样监测后通知,随后,乡政府采取了紧急措施,建立应急处置方案,对张家沟地表水存在污染的风险向周边农户发放了告知单,没有签订协议书;2016年11月29日经监察监测人员取样送检结果显示,汇入三河河水体均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未出现超标情况。对于厂区沟道内段氰化物超标立即采取了降解沉淀措施,并对金林公司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聘请专业有资质的环保公司查明污染源,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张家沟区段及进入三河河水质稳定达标。


  根据核查情况,启动了问责程序。对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三河坝乡党委政府和水保局党组织进行通报;对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三河坝乡党委政府和水保局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对县公安局党委进行通报。并责成以上各部门党组织向县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要求今后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矿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排查,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 群众要求立即拆除医院锅炉


  受理编号798(第十六批)


  责任单位:武都区政府、市卫计委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226号举报案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结果有异议,指出该案件转办陇南市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立刻赴现场调查取证,对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锅炉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医院供暖期结束后拆除锅炉。举报人对供暖期结束后拆除不满意,要求近期立即拆除医院锅炉。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2016年12月7日,陇南市卫计委和武都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锅炉烟尘进行监测,市卫计委要求市医院遵照执行环保局出具的处理意见:供暖期结束后,立即拆除锅炉。12月9日下午,锅炉检测报告显示“本次监测中,陇南市人民医院锅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浓度限值25.61倍,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低于该标准排放浓度限值”。市卫计委随后对市医院负责人进行约谈,武都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拟处罚20万的行政处罚决定。12月17日再次接到交办通知后,市卫计委会同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按照市协调联络组的反馈意见,于12月22日上午由市卫计委组织区政府、市医院、区环保局、区城关镇政府、区城关镇北山社区等相关负责人,邀请武都区城关镇北山社区医院周边住户代表5人召开了恳谈会。市医院负责人首先对锅炉燃烧排放颗粒状物质的问题给周边居民工作生活造成影响表示道歉,汇报解释了当前医院医疗业务运行中存在的困难,汇报了自群众信访反映后立即对锅炉进行采取的整改措施,向武都区政府和群众公开郑重承诺:将在今年冬季供暖结束后立即拆除锅炉。会上住户代表发言:“对市医院锅炉供暖不能立即拆除表示理解,对市医院承诺在今年冬季供暖结束立即拆除锅炉表示同意,并希望市医院能够按照承诺执行。”


  市医院遵照约谈会议要求、区政府和区环保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对锅炉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一是在原有的除尘设备上加装除尘过滤网进一步除尘。二是对锅炉房窗户、换气扇洞口进行封堵进行降噪。三是陇南市人民医院做出了拆除承诺书,并在陇南电视台公开报道。供暖期结束后,市医院将立即拆除锅炉,制定整改方案,同步开展换热站建设,争取在供暖期内接入城区集中供暖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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